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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积分居转户,社保和个税不匹配问题解决 上海人社便利通道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时间:2024-01-31 来源:网络


上海居住积分居转户,社保和个税不匹配问题解决 上海人社便利通道

(上海居住积分居转户,社保和个税不匹配问题解决 上海人社便利通道)

  

原标题:上海居住积分居转户,社保和个税不匹配问题解决上海人社便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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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答:目前《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答: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答: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各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不作为积分的依据。

  

答: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答: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答: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问: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答: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答: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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