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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1年(第一批)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8-21 来源:网络


珠海市2021年(第一批)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珠海市2021年(第一批)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珠海市2021年(第一批)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

  

二、申请依据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

  

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时间

  

2021年4月20日至5月7日。

  

四、补贴标准

  

五、申请范围及对象

  

对象一: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2019年4月(含)后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

  

对象二:已领取第一或第二笔补贴,现符合续发补贴资格条件的人才。

  

六、申请条件

  

(一)首笔补贴申请条件

  

1.年龄:

  

①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

  

②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

  

③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

  

【注】:年龄以来珠海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审查、判断时点

  

2.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请之月往前算起)。

  

【注】:港澳台、外籍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中一项即可。

  

3.劳动合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正、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4.户籍:取得本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

  

5.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

  

6.申报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提交第一笔补贴申请并通过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续发补贴申请条件

  

1.申领周期:距申领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以公示通过时间起算),期间依法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9个月以上。

  

2.户籍:户籍未迁出珠海(正、副高级职称、港澳台外籍人才除外)。

  

3.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18万元以上。

  

七、办理程序

  

注册并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按系统指引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首笔补贴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登录网上服务平台→个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法人服务→人事人才→人才引进→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审核→审核本单位申请人资格条件→上传申请表→企业纳税地所属区初审。

  

(二)续发补贴办理程序

  

1.信息校验。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校验个人信息→企业纳税地所属区初审。

  

【注】:申领第一或二笔补贴后更换工作单位的,须经当前所在单位审核。

  

2.校验时间:每个季度第一个工作日起,每次校验时间为3天(届时将以手机短信、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方式通知)。

  

【注】:本次校验信息将于2021年4月22日发出。

  

3.补贴发放。续发工作每季度处理一次。

  

(三)补充材料

  

初审或复核机构将申报信息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请于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请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注:提交材料明细详见附件

  

(四)各区初审

  

首次申请审核:各区经办机构于2021年5月11日前完成初审,重点审核各类证书取得时间、纳税所属区、入住本区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情况等,必要时各区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查验。

  

续发申请审核:申请人校验时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完成该季度续发申请初审。

  

(五)复核和公示

  

市人才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各区申请人资格条件,复核期为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过复核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补贴发放方案,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审核状态。

  

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有关说明

  

1.社会保险指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职称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资格条件须在来珠海首次工作前取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4.驻珠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5.在珠海自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请补贴。

  

6.“年收入”指在珠海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首次申请且在珠海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可补充提供来珠海工作前其他城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清单)或纳税申报材料。

  

7.获得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前(以毕业证载明的时间为界)的在校期间曾在珠海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毕业后在我市就业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视为新引进。

  

有此类实习经历的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交个人文字说明(说明在校实习时间、实习单位、签订合同或参保、缴纳个税时间段)由各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8.签订合同单位(劳动合同备案载明的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签订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的关联性,如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等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关系的,提交派遣协议等证明)。

  

9.技术问题咨询。申请人、用人单位经办人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故障),请向所在区初审机构报备,由区初审机构向系统开发商反馈解决。

  

10.严格申报纪律。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本次及今后申请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将个人信用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十、咨询电话

  

注:个人提供待遇拨付账户时,请根据相应受理机构指定的银行提供,并确保该账户为一类银行账户(斗门区、原富山工业园区、高新区需为珠海本地开户的一类银行账户)。

  

十一、投诉电话

  

(0756)、(0756)

  

十二、信息推送

  

更多咨询请关注“珠海人社”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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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珠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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