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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11-17 来源:网络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一、《通知》中所指的金融重点机构包括哪些?

  

答:金融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金融办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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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中所指贸易重点机构包括哪些?

  

答:贸易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商务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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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所指的航运重点机构包括?

  

答:航运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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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所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如何认定?

  

答: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运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均可作为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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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中的“高技能人才”如何界定?

  

答:《通知》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具体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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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业专门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落户,目前采取两种方式,即:一是具有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员、船长、试飞员、飞行员等航运专门人才,国医大师、名中医等传统医学人才以及经认定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二是暂时难以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文化艺术、农业技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认定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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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创业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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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答: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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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知》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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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4号)

  

一、《通知》所称《上海市居住证》是哪种类型的?

  

答:本《通知》所称的《上海市居住证》,均为境内人员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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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原有规定外,哪些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1、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

  

2、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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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所称的“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如何发布?

  

答: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符合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大专学历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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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高技能人才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根据《通知》规定,符合条件并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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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专门人才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殊性,建立行业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建立区县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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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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