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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4-01-16 来源:网络


“千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千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去年12月,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会议,对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作出部署,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海外人才的广泛关注。为使有志于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国家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及不同事业平台的具体需要,拟引进人才还应具备相应的其它条件。比如,创业人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等等。

  

除“千人计划”之外,国家鼓励并支持各个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尚不符合“千人计划”条件、但希望回国(来华)工作的,可以申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及其他部门和各省、区、市的人才引进项目。

  

“千人计划”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四个事业平台引进人才。海外人才需与各个事业平台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工作合同或达成引进意向后,即可进行申报。

  

申报基本程序:一是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海外人才需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科研业绩或创业成就,回国(来华)后的工作设想,包括创新创业的内容、目标、方案以及现有基础、团队等情况,也可提出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二是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综合遴选。三是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批。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可以自荐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全国青联、中国科协、欧美同学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网站,设有专门的对外联系窗口,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接受海外人才自荐。

  

评审工作由四个事业平台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科技部负责,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由教育部和科技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分别由国资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创业人才的评审由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评审工作分两步进行:首先请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的通讯评审,然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准备选择一批知名专家、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等,建立“千人计划”评审专家库。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不设专职评审委员,每次评审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库中随机抽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为支持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要求并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如,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一定的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可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等作出决定;可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为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对于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国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为给引进的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代为办理永久居留证、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各项生活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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