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资讯网落户一对一咨询服务

落户服务分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上海落户资讯

上海动迁最新案例:户籍不在册的公房实际居住人不属于同住人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时间:2023-01-20 来源:网络


上海动迁最新案例:户籍不在册的公房实际居住人不属于同住人

(上海动迁最新案例:户籍不在册的公房实际居住人不属于同住人)

  潘律法苑

  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

  定期原创或授权转载法律相关短文

  欢迎各位关注

  业务咨询请添加文末

  老方有三个子女方某一、方某二、方某三,方某一与施某为夫妻,生育有一女方某琴。

  当事人身份关系

  老方在本市虹口区承租有一套公房,2002年老方过世后,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方某二,但房屋长期由方某一家庭居住。2014年,方某一因病去世。2020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三百余万元。

  因户内对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施某、方某琴向本市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一百六十余万元。

  涉案房屋户籍情况:

  方某二于1977年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迁入;

  方某三于1956年报出生;

  施某、方某琴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

  一审时另查明:

  方某二早年间曾购入本市商品房一套;

  2000年,施某之母董某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了由董某承租的大连西路房屋,其中成年同住人之一为施某

  虹口法院判决

  驳回施某、方某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施某、方某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施某因与方某1结婚而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超过14年,2014年方某一过世之后,施某、方某琴继续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大连西路房屋的原始受配对象为施某的父母,施某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其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应能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显然,在一般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中,户籍在册的条件必不可少。但是,相关法规规章也规定了部分例外情况,即户籍不在册的人员也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从而获得部分公房动迁利益。

  当然,这类例外情况的审查会非常严格。首先,当事人应当是系争公房的实际居住人,对系争房屋存在着居住依赖;其次,当事人应当在本市无他处住房,这也是居住依赖的一种体现;最后,户籍未迁入房屋有正当理由,如外地人士因不满足本市的落户政策而未迁入的,参军、就读、服刑等客观原因造成户籍迁出的。

  具体到本案中,施某虽然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但其从未将户籍迁入过系争房屋,其在本市他处也依据公房出售政策获得过产权房屋,二级法院均未认定其为公房同住人,也是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个案不同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请勿对号入座

  公房共同居住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新:上海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上海动迁征收最新案例:公房无同住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上海公房动迁最新案例:承租人不能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胜诉判决!黄浦法院这样判决分割私房动迁征收补偿款

  声明:

  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潘律法苑,并不得作为盈利性用途。

  本文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作者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读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13764198983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764198983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汇京国际广场2301、2309室



上一篇:上海出台新落户政策,上海是没人了吗_重复
下一篇:2020北上广深杭留学生落户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返回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