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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7-09 来源:网络
(最高可补贴20万元!三明多地发布最新政策)
9月9日,大田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大田县促进房地产业
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一起看看具体政策内容
大田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
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吸引人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大田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田政文〔2022〕6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具体措施如下:
一、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措施
(一)适用范围
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含法拍房)。
(二)补贴和奖励总额度
本次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总额度共为伍仟万元人民币,补贴和奖励时限: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总额发放完毕为止,期间若停止发放,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通告。
(三)补贴和奖励标准
1.补贴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贴。
2.奖励标准。
(1)购房人(或者购房人夫妻有一方)非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以另行享受奖励政策,具体为:
①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田就业购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之日起,在田就业且在田缴交养老保险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另行奖励:博士生20万元、硕士生10万元、本科生3万元。
②其他在田务工就业(含在田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之日起,在田就业且在田缴交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另行奖励1万元。
③夫妻双方均符合享受奖励政策条件的,只奖励一方,就高不就低。
(2)购房人(或者购房人夫妻有一方)系本县农村户口的,购买商品住房,可另行奖励1万元。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并在田落户、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再给予补贴100元。
(4)购房人除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外,如符合其它购房安置政策的,可一并享受。
(四)鼓励团购消费及认定
1.凡个人团购同一楼盘房源5套以上(含5套),于2日内网签,团购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每平方米再给予补贴10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组织职工团购5套以上(含5套)(不限同一楼盘)的,于2日内网签,由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向住建部门报备,每平方米再给予补贴100元。
(五)购房时间和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面积以商品房备案面积为准。
(六)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发放流程
购房人契税完税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大田县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大田县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须提供生育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在田就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连续缴交三年以上(含三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毕业证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7.在田务工就业(含在田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交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8.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后,按照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标准核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后的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金额,将资金拨付给县住建部门,由县住建部门及时支付给购房人。
二、鼓励在县城购房,提供就学、落户保障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及子女入学报名。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中秋、国庆等节日促销活动,激发房地产消费市场活力,提供部分不低于备案价格85%剩余房源,满足刚需群体,对在田就业满5年(凭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的务工人员购房,再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和奖励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和奖励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2.团购补贴自该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补贴和奖励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
3.本文件有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4.本文件解释权由县政府授权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止,期间如消费补贴和奖励发放完毕,以县政府发布通告终止。
沙县区出台最新措施
《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沙县区进一步稳定
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推进“保交楼、稳民生”重点任务,加强预期引导,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行沙县小吃业主购房补贴
对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1%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叠加享受)。
二、实行购房补贴
凡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将《关于印发〈沙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沙建〔2020〕98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5倍”调降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2倍”。增加监管资金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如下:取得预售许可证支付30%;形象工程进度达到50%支付总价的5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的60%;完成室内抹灰工程支付总价的70%;完成外墙装修并脚手架落架支付总价的80%;完成室外及景观工程支付总价的90%;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支付总价的95%;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支付总价的100%。
实施区域含三明生态新城,揽月山人才房、金洲公寓等限价商品房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早前清流县也出台措施,并于近日
对此前优惠政策进行延长
延长三个月
4月25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发布《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了相关购房补贴措施。
为继续发挥《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效果,进一步促进清流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清流县政府研究决定,该政策相关购房补贴措施有效期延续,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17:30止。
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市场预期引导,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居民住房消费补贴措施及标准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18点止,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仅限套房,不含低层住宅)。
(二)补贴总额度
本文件实施期内购房消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贴总额度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贴,期间若停止发放,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通告。
(三)补贴标准
1.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2.购房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另行享受补贴政策,具体为:
①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补贴2万元/套、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
②中级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补贴2万元/套、中级职称补贴1万元/套。
此项补贴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条,就高不重复;一套多人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的,只补贴一人,就高不重复。
3.鼓励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购房,凡在我县县城购房的,每套补贴1万元。
4.凡以企业为单位团购10套以上(含10套),每套补贴1万元。
5.引进人才叠加享受现有人才政策补助。
(四)购房时间和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面积以商品住房备案面积为准。
(五)发放流程
1.本措施补贴申报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17点30分。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签备案,购房人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购房款缴清(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购房人提交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核实购房人信息,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3.凡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并领取相应补贴后提出退房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经住建局核实后,方可注销预告登记、解除商品住房备案合同,退回资金全额退还县财政。
4.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申请撤销、由原购房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均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二、鼓励在县城购房,提供就学、落户保障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可按教育部门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
三、引导房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开发企业以不低于备案价90%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部分企业剩余部分房源可以以不低于备案价85%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
(二)对在清流就业的县外人员购买商品房,引导开发企业再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左边法律右边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居民消费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县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开发企业或股东个人以商品住房产权抵偿个人债务不发生现金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措施的补贴政策。
(三)本文“中级及以上职称”是指由人社部门颁发的中、高级职称证书。
(四)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人口进城购房,促进城区购房消费,增强城区集聚效应,提升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五)本文件相关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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