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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7-11 来源:网络


肇庆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肇庆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买房子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因为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期,很多人都想购买,那么,不管要在外地购买还是要在本地购买,我们都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政策,所以大家可以先看一下,肇庆人才购房的新政都有什么,然后,还要清楚购房补贴都有什么,一般的话它都是有补贴的。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2022年肇庆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省、市人才工作形势变化,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7号)、《中共肇庆高新区工委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高发〔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肇高管办〔2019〕1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区管委会设立“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二)上级部门的拨款资金;

  

(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社会捐赠;

  

(五)上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管委会负责审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集中申报、专项申报指南,受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若当年预算安排不足,补助资金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安排),组织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智慧大旺办负责“免申即享”系统开发等技术支持,与省、市政数管理部门数据对接,做好技术解释等工作。区人才办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集中申报、专项申报的受理报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与额度

  

第七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

  

第八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与额度

  

(一)创新创业团队扶持资金

  

对通过区“鲲鹏计划”引育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能力强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按层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已获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团队,按上级政策予以配套扶持。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

  

对通过区“鲲鹏计划”引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按层次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按国家扶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对入选“珠江人才计划”和“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按省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

  

(三)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扶持资金

  

对海外留学人才在区内创办的、固投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80万元。对在区内创办高科技型企业的海外留学人才,经认定后,A级、B级、C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对特别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区内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最长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

  

(四)港澳人才创新创业补贴

  

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500元/月、1200元/月、2000元/月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高3年;对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创办企业的港澳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0平方米、最长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

  

(五)高校人才招聘补贴

  

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区人才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内外高校招聘活动,招聘工作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支出。

  

(六)高校毕业生落户补贴

  

对在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本科(全日制)、硕士、博士人才,在2020年1月1日后落户我区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贴。

  

(七)创新创业人才生活补贴

  

对在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第一至第八层次人才,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第一层次1万元/月;第二层次5000元/月;第三层次4000元/月;第四层次3000元/月;第五层次2500元/月;第六层次2000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博士参照执行);第七层次1000元/月(机关事业单位硕士参照执行);新引进的第八层次300元/月或500元/月(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享受期最高3年。

  

(八)突出贡献人才奖励

  

对区内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提名的骨干人才,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的贡献量,给予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为个人经济贡献的50%,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每个企业提名的骨干人才不超过5人。

  

(九)高端人才引育平台资助

  

对引育高端人才的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资助。每成功引育1名全职院士,给予引育单位100万元资助;每成功引育1个“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照相应层次分别给予引育单位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每成功培育(引进)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给予培育(引进)单位30万元(10万元)资助;每成功培育(引进)1名“珠江人才计划”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给予培育(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资助。

  

(十)柔性引才单位资助

  

对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来区短期工作的(每年度连续1个月以上或累计3个月以上),经审定后,分别按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50%、50%、40%、30%、20%、10%给予资助,每年每个引进单位享受资助最高50万元。

  

(十一)拔尖人才津贴

  

每三年遴选一批拔尖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拔尖人才津贴,享受期最高3年。对入选“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的,按省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

  

(十二)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资金

  

对经法定机构授权后独立开展初、中、高级职称评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连续在区内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2000元的奖励。

  

(十三)技能人才扶持资金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在国际、国家、省、市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按所获资助的100%给予配套。对认定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大旺工匠”入选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展“双元制”人才培养的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培养一名技能人才给予1000元的资助。

  

(十四)创新创业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资助

  

对新建的国家大科学装置、重大创新创业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科技政策予以资助。对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区设立科研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十五)博士(后)发展平台资助

  

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在站博士后,给予10万元/年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高3年,出站后继续留在区工作的,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对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高校合作共建并正常开展博士生、硕士生接收工作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十六)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创新创业大赛资助

  

对在我区永久性落地或我区支持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和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经区审定同意后,按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高端智库来区服务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十七)创新创业人才购房补贴

  

对在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第一至第八层次人才,在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一层次,最高200万元;第二层次50万元;第三层次40万元;第四层次30万元;第五层次15万元;第六层次10万元;第七层次5万元;第八层次2万元。购房补贴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分3年发放。

  

(十八)创新创业人才租房补贴

  

对在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第一至第八层次人才,可按层次享受租房优惠政策。其中,全职的第一、二层次人才可免租入住高级人才公寓,第三至第八层次人才可租住区人才公寓。如在区内租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租房补贴:第一层次5000元/月;第二层次3000元/月;第三层次2500元/月;第四层次2000元/月;第五层次1500元/月;第六层次1000元/月;第七层次500元/月;第八层次300元/月。租住人才公寓与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高3年。

  

(十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助

  

对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区落户并开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经营期满1年后,根据服务区人才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最高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区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培养、培训和发展等的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每年度招才引智工作经费支出;

  

(三)实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相关费用,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费用,实施市场化人才服务费用;

  

(四)召开高层次人才座谈会、咨询会费用,高层次人才慰问费用等其他人才工作费用;

  

(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由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或费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免申即享”、集中申报、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项目的适用对象、申报流程、申报时限、申报所需材料等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个人证照、数据检索、匹配的第六至第八层次人才,实行“免申即享”系统兑现,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选、比对、匹配、审核后,自动将资金拨付给对应层次人才,实现人才资金兑现免申请、秒办、秒到账。“免申即享”与个人诚信无缝对接,严格执行个人诚信机制,更好发挥扶持资金绩效作用。

  

第十二条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实现个人证照、数据检索、匹配的第一至第八层次人才,实行集中申报和专项申报,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人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按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先试工作,探索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开设“免申即享”银行账户,区财政局每月按计划额度拨付至“免申即享”银行账户。区人才办根据区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完善资金使用程序,报区审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四条区人才办定期组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人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区财政局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免申即享”是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重大改革,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系统拨付资金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手段不可预见、不能控制、不能克服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系统数据匹配失误而错发、误发资金的,区人才办、区财政局有权追回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人应认真核实个人信息,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非法占有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单位对申请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同一用人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其采取“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以往区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项目申报且享受期已满的人才,不再追溯申报;已按原政策项目申报但享受期未满的人才,仍按原方式兑现;未申报过的人才可按新政策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政策依据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肇高管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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