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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办理详情及其新规定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8-11 来源:网络


上海市社保办理详情及其新规定

(上海市社保办理详情及其新规定)

  

上海市社保办理详情及其新规定

  

随着大上海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公司如雨后春笋的成立,而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优质的福利政策,很多公司都会为每个员工办理社保。

  

上海市社保办理详情及其新规定

  

上海员工社保办理

  

1.到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申请单位社保帐户。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3)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2.到工商银行中山南路支行,开立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

  

所需资料:(1)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盖章)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章)

  

(4)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盖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6)《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盖公章,法人章)

  

(7)《承诺书》(盖公章,法人章)

  

(8)《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盖公章,法人章)

  

3.到所在地社保中心为员工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所需资料如下:

  

一、上海户籍员工:

  

(1)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

  

(2)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盖公章)

  

二、上海居住证员工:

  

(1)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盖公章)

  

(2)居住证复印件(盖公章)

  

(3)领取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

  

(4)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盖公章)

  

三、外省市城镇户口: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

  

(3)《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社保新规定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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