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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点领域信息 “无证明社保”高频事项一问一答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8-19 来源:网络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点领域信息 “无证明社保”高频事项一问一答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点领域信息 “无证明社保”高频事项一问一答)

  

一、工伤保险

  

1、怎么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所需材料?

  

答: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意见,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即可办理。

  

2、工伤辅助器具费怎么申请和所需材料?

  

答: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后,填写《泰安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更换辅助器具发票;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系统内查询确认社保卡信息)。

  

3、申请工亡和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要什么材料?

  

答:(1)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2)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材料(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需提供:供养亲属身份信息(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户籍材料,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承诺书、供养亲属社保卡(系统内查询确认)。

  

4、申请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需要什么材料?

  

答:(1)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单复印件、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发票原件、单位银行开户信息或个人社保卡(系统内查询确认)。

  

(2)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明细、住院发票原件单位银行开户信息或个人社保卡(系统内查询确认)。

  

异地就医的提供外地交通费发票、首天和末天最多2天的住宿费发票。

  

5、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材料?

  

答: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协议书》。

  

二、失业保险

  

1、申报技能补贴需要什么材料?

  

答:窗口办理:申请人带身份证提供证书编号和证书名称信息申请。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市人社局网站-个人网上服务-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功能、“泰安人社”微信办事大厅。

  

2、申请失业金需要什么材料?

  

答: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带身份证。对离职原因不明确的,填写离职原因承诺书。

  

网上办理:个人通过或手机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功能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gov.cn)申请。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补助金如何申报?

  

答:领取失业金生育人员或其家属可带身份证、住院发票、门诊发票,承诺办理。

  

4、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申报?

  

答:失业人员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承诺办理。

  

5、领失业金期间再就业如何停领失业金?

  

答:窗口办理:本人带身份证填写《停领失业金承诺书》办理。

  

网上办理:本人填写《停领失业金承诺书》发送公邮。

  

6、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带身份证告知须转移的参保经办机构办理。

  

7、市直企业稳岗补贴申请信息如何确认?

  

答:网上办理:企业通过社保单位网上办事大厅稳岗补贴信息确认功能办理。

  

三、退休待遇

  

1、企业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字〔2021〕109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2021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照《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个月,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2、缴费满15年,能不能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强制性的,各类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结合”。职工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缴费满15年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底线。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基数的高低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有很大影响,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就越少。因此,最好不要中断缴费,这样才能保证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3、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整的?

  

答: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往年的调整大体一致,分三部分: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三、适当倾斜。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其中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

  

4、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哪年纳入社会统筹的?现执行的标准是多少?

  

答: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于2009年1月纳入社会统筹。2018年10月起市直企业离退休遗属标准为:退休人员遗属4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和离休干部576元。

  

5、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组通字【2014】33号文件,就调整离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作出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6、企业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如何领取?

  

答: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07]87号)规定:2002年9月28日起在市属企业退休尚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实行一次性补助。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为按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退休时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发放。

  

7、我的退休金为什么和别人不一样?

  

答:退休金的计算跟每人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工龄长短有直接的关系,每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工龄都是不同的,故计算出来的退休金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8、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养老金吗?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属于退休人员范畴,按国家规定应参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仍按我省以往惯例,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增加固定额。2022年调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9、退休(职)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返还?

  

答:退休(职)人员去世时,若个人账户尚有余额,在申领遗属一次性待遇时一并发放。

  

10、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答: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您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以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终止,视同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享有领取职工退休待遇的权利。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可以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说明:

  

“中人”(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1996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新人”(199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公布的当年待遇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的百分比(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成年,数据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1)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待遇计发基数×平均缴费指数。

  

(2)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截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3)平均指数:建立个人账户日期至缴费截止当月指数之和除以缴费指数计算年限,保留四位小数(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指数)。

  

其中,缴费指数=月缴费基数÷上年省月平均工资(保留四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7

  

208

  

53

  

180

  

59

  

145

  

65

  

101

  

41

  

230

  

48

  

204

  

54

  

175

  

60

  

139

  

66

  

93

  

42

  

226

  

49

  

199

  

55

  

170

  

61

  

132

  

67

  

84

  

43

  

223

  

50

  

195

  

56

  

164

  

62

  

125

  

68

  

75

  

44

  

220

  

51

  

190

  

57

  

158

  

63

  

117

  

69

  

65

  

45

  

216

  

52

  

185

  

58

  

152

  

64

  

109

  

70

  

56

  

46

  

212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账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保留两位小数。

  

12、病退后的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养老金有何区别?

  

答:病退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和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相同,没有区别。

  

四、账户

  

1、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2、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3、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4、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5、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6、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1、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2、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及用途?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在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记账利率等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相同。

  

14、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国家统一政策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本省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规定,自2016年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国家规定,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5、出国定居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6、个人如何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居民可通过登陆各市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7、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对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由其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18、港澳台同胞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41号令),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20、困难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向参保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单位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一定时期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可证明生产经营困难的材料。在规定的缓缴期限内,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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