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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0-31 来源:网络
(钦州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买房子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因为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期,很多人都想购买,那么,不管要在外地购买还是要在本地购买,我们都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政策,所以大家可以先看一下,钦州人才购房的新政都有什么,然后,还要清楚购房补贴都有什么,一般的话它都是有补贴的。以下是小编收集2020年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我市近期新出台了《钦州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人才支撑若干措施》以及《钦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钦州市人才研发飞地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等2个配套政策(简称“‘1+2’人才新政策”),内容涵盖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激励、服务和人才平台建设等方面,现全文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着力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我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钦创新创业
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计划,重点围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港航物流、电子信息、大数据、生物医药、海洋经济、新能源、生态农业等产业,培育和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带来较好经济及社会效益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人才团队在钦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其所创办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或执业地及税务登记地在钦州,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分别给予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和奖励。其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评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为资助对象后,市财政给予人才创业资助资金50万元。往后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10%的比例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集聚急需紧缺人才
发挥企业引才聚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引进拥有先进专业技术、实用技能、发明专利、经营管理经验的急需紧缺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企业引才奖,企业全职新引进1名自治区A、B、C、D、E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的高校、人才市场对接,为企业引才搭建平台。编制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年度引才需求目录,新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签订5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的,可享受相应的人才补贴。企业引进或培养年薪30万元(税前)以上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三、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
着眼于优化知识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深化“招才引智高校行”集中招聘,引进一批经济管理、金融贸易、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海洋经济、港口物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规划建设、左边法律右边、大数据、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健全市、县(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保障机制,整合空编保障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用编需求。支持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形式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支持教育、卫生系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引进中高级职称人才以及较具影响力的名师、名医。完善事业单位人才岗位聘任办法,支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向党政机关合理流动,拓宽人才发展成长空间。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引智
围绕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原则,实施柔性引才“海鸥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采取咨询顾问、业余兼职、科研合作、项目开发、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灵活引进海内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鸟型人才”和“银发专家”,助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技术优化升级。对获得批准同意的柔性引才项目,劳动合同报酬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合同报酬总额的20%对引才单位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博士后来钦挂职服务
按照“专业对口、急需紧缺、支持创新、服务产业”的原则,每年面向全国引进10名左右博士后到重点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党政机关挂职服务,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对挂职期满表现优秀的挂职博士后,可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正式留任。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调任到党政机关相关岗位。不符合调任规定的,可聘任到市重点直属企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下属平台公司相应职级的岗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受聘到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受聘到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六、支持科技人才投身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完善科技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他们在钦州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在科研经费安排上,对产业关联度高、便于应用转化、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项目予以倾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为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才及团队,按国家和自治区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以及专利成果来钦转化,吸引一批已结题、未转化的成果在钦产业化应用,每成功转化一项(即批量生产转化产品,产值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按照“四六分成”分别奖励知识产权人和转化单位。
七、支持市拔尖人才成长发展
加大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评选市拔尖人才的力度,坚持优中选优,从中遴选10名左右科研能力突出、发展势头好的科研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支持,助力其入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对重点培养支持对象,除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外,市财政给予自然科学类每人每年3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人每年1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支持其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及科研成果考核,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所在单位要适当配套经费和配备科研团队,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进行“一对一”带培。优先推荐重点培养支持对象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研究、技术交流、研修深造等活动,参加全国或全区性学术团体及重要的评审委员会,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八、支持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培育人才
支持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技术技能、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农业农村、社会工作等重点领域,围绕发展需求大力培育一批名师、名医、名匠、名家和乡土实用技术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设立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特色的人才培育项目,强化人才评价、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等支持措施,培强壮大各类人才队伍。各类特色人才项目经费纳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及各部门人才培养资金的扶持范围。
九、支持基层一线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引导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十条措施,加大对基层一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力度。强化职称评定的基层导向,全面落实全市中小学教师、卫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的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毕业生时,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招聘,择优聘用,结果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卫生院新引进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时还享受3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结合医联体、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每年选送基层医疗机构骨干人才到上级医院进行深造培养。
十、支持创建人才发展平台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国字号”创新机构来钦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或产业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建立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和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人才小高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具有钦州特色的人才发展平台,以此集聚、培养和承载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创建上述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发展平台的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奖励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十一、支持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深化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市技工学校等中高职院校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产教融合,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通过自主开发培养项目、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技能认定等方式,加大对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为钦州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域培养集聚一批掌握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操作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经认定后按照国家、自治区奖励金额的10%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创建人才研发飞地
建立企业人才研发飞地奖补机制,支持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在市外人才集聚地区建立人才研发飞地引才引智,组建人才研发团队,围绕钦州总部企业发展方向,对关键技术进行研发攻关和产品试验,所研发的成果回到总部企业进行转化,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人才研发飞地的研发成果转化情况,给予其总部企业相应的奖补资金,每项转化成果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进入到人才研发飞地工作的人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钦州总部企业根据人才的贡献大小确定,从飞地奖补资金中列支。
十三、支持各类人才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在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积极培育发展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创客协会以及重点产业行业协会等人才组织,支持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管理服务相关职能,提供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平台建设、产学研对接、科学技术咨询和普及、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对国内外大中型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用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十四、提高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水平
对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与我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的新引进人才,以及由我市相关单位委托培养并承诺回钦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获得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有副高级职称者、出站博士后30万元(税后,下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获得者2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1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海外知名高校(世界排名前500,参照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下同)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技师8万元,其他经认定有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年薪18万元(税后)及以上的企业急需紧缺人才10万元。上述补贴均分5年发放。
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完善钦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开通人才服务热线,探索增加“线上服务”功能,统一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人才服务清单,规范引导、咨询、受理服务等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站受理、一站办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便捷、更贴心、更高效的服务。
十六、加强新引进人才安居保障
明确奥林名城小区的市重点直属企业产权房作为市本级人才公寓,对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海外知名高校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以免租金的方式提供为期最长3年的周转住房。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视人才层次及房源情况提供周转住房。鼓励县(区)、产业园区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租用等方式储备合理规模的人才公寓,或以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新引进人才周转住房问题。
十七、加强人才就医落户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保障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凭优诊卡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指定医院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子女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子女也可享受);随迁配偶需就业安置的,参照其原就业状况安排工作单位或推荐就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生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本地同类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本政策的其他人才子女入学,不受户籍限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初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即可申请落户。
十八、加大人才发展投入
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市、县(区)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结合经济发展及实际工作需求逐步增加,专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进一步优化整合市直各部门现有的涉及人才工作的资金,有效发挥资金作用。引进和支持投资机构设立涵盖人才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各类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和创新人才金融产品和服务,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发展。
十九、加强人才工作考核
理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服务保障职能列入成员单位抓人才工作的职能。完善人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部署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充分发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健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党委(工委)主要负责人抓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强化各级党政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抓“第一资源”的意识和责任。
二十、其他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是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重点直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县(区),各开发区、管理区,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第七点、第十七点(子女就学优先安排的范围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适用于北部湾大学。
(二)本政策措施实行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分级承担机制,根据财政分成比例分级承担。
(三)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钦发〔2016〕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通知》(钦办发〔2010〕1号)、《钦州市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措施印发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原享受政策待遇的剩余年限部分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不在本政策措施所列范围的其他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认定,依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文件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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