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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1-02 来源:网络
(上海生育保险如何申领?待遇如何?有哪些误解?这篇文章告诉你!)
生育保险,是平时企业单位帮我们交社保中的五险之一。
市人社局说,生育保险待遇包含两部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关。
那么生育保险具体有哪些缴费规定?
申领条件有哪些?
待遇标准又是怎样呢?
详见下文↓
一
缴费规定
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二
申领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
待遇标准
(一)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待遇如下:
(二)流产假(计划内)待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流产假(计划内)待遇如下:
提示
1
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四
常见问答
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但在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资?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1.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有时间限制吗?
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微信
生育保险有哪些误解,这里为您答疑解惑。
生育保险误解1: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缴费满一年,生育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真相:
不满一年也有生育津贴哦。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费满一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相应的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费未满一年的,生育津贴为2892元除以30乘以相应的产假天数。
误解2:生育保险待遇只是女职工在生孩子的时候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真相:
生育保险范围很广的,包括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误解3:生育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只能获得生育津贴标准的金额。真相:生育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来源:劳动报
以下为政策原文
上海市卫计委发布修改后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都可以提出申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该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流程是什么?详见下文。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审核办法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当事人以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属于前两款情形已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对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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