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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1-19 来源:网络
(宜都市招引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来了!申请指南→)
为深入推进宜都市“两江英才”工程
打造县域人才发展生态标杆
解决宜都市内企事业单位
新引进、新招录、在本市首次就业的
各级人才的租房问题
8月19日
宜都市印发
《宜都市招引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
1.申请条件
(1)2022年2月15日及以后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新引进,在本市首次就业;
(2)取得国内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引进时,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
(4)企业就业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申请租房补贴时,必须在职在岗,依法依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同一家单位就业(组织调动除外);
(6)须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7)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
2.补贴标准
新引进到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每年按2万元标准,分季度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企业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事业单位引进及招录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1.申请条件
(1)2022年2月15日及以后宜都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新引进或新招录,在本市首次就业;
(2)取得国内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国(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引进时硕士研究生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本科生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
(4)企业就业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申请租房补贴时,必须在职在岗,依法依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同一家单位就业(组织调动除外);
(6)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7)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未提供住宿。
2.补贴标准
新引进(招录)到市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年按1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分季度发放,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企业大(中)专生
1.申请条件
(1)2022年2月15日及以后市内企业新引进,在本市首次就业;
(2)取得全日制大专院校(高职高专)、中专(含高中、中职、技校)学校毕业证书;
(3)引进时,大(中)专生须为毕业5年内;
(4)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租房补贴时,必须在职在岗,依法依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同一家单位就业(组织调动除外);
(6)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7)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
2.补贴标准
新引进到市内企业大专生(含高职高专)、中专生(含高中、中职、技校)每年按0.6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分季度发放,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
申请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每月20日-26日将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资料统一提交至宜都市住房保障中心2楼保障股申请租房补贴,地址:陆城长江大道117号,服务电话:0717-。
(二)申请资料
宜都市招引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1.申请人填写《宜都市招引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信息(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6.住房租赁合同(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首次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综合审核,通过市政府官网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拨付资金,直达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
其他事项
(一)中省及宜昌在本市的延伸、派驻机构或在本市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租房补贴;市属及部门、乡镇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事业单位的政策标准享受租房补贴。
(二)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其中一人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购买住房(属现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90日停发租房补贴;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属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满90日停发租房补贴。其中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自使用“购房首付款补贴券”抵扣房款满90日起停发租房补贴。
(四)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和上报信息变更情况,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法依规予以追回,纳入其诚信档案。
(五)用人单位应加强人才信息动态管理,对本单位人员离职、房屋租赁、本人或配偶购买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住房保障中心,终止其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未及时报告导致人才违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六)按照“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租房补贴审核和发放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七)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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