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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参加社保政策解读上海“新三险”过渡期正式结束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1-26 来源:网络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参加社保政策解读上海“新三险”过渡期正式结束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参加社保政策解读上海“新三险”过渡期正式结束)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化,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国际化都市上海也不例外。据2005年调查显示,到沪从业人员就达到400万,其中85%是农民工。但当时的农民工却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尤其是从事高危险,低收入的人群。

  

在社会各方的关注下,2004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到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内,也就是“综合保险”。但当时综合保险的待遇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保险。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左边法律右边的形式把城乡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海市政府随后于2011年6月15日,发布沪府发26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7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简称“新三险”,这就是“新三险”的来历。

  

但由于该政策调整涉及的人员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并且按照“新三险”缴费后,单位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实现原综合保险向新三险的平稳过渡,文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同时缴费基数由社平工资的40%逐步过渡为60%,实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致。

  

具体的缴费过渡见如下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险的过渡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对属于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却没有设定过渡期,而是自2011年7月起直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规则缴费。同时,新三险的过渡方案并非强制性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有关规定缴费。但是,如果在2011年7月后已按新三险缴纳的员工,在从上家单位离职入职下家单位后,也要按新三险缴纳社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城保)与“新三险”的异同|

  

1、缴费险种和缴费比例不同

  

新三险过渡期结束后,上海市现在的“新三险“与城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缴费比例上。

  

注:各险种缴费比例为2015年4月各险种缴费比例

  

以2015年4月公布的最新社保缴费下限3271为例,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员工,单位缴纳1197.6元,个人缴纳343.6元。按新三险缴纳的员工,单位缴纳952.1元,个人缴纳294.5元。#

  

2、再次转移时,养老转移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在各项待遇享受方面,新三险养老缴费比例与城保一致,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的,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参加城保职工的计算方法与城保职工一致。

  

3、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相同

  

外来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员工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计发养老待遇。

  

4、除门诊大病外,急诊和住院费用报销相同

  

医疗保险方面,按照新三险缴费标准和按照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标准缴纳社保的员工,自参加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即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缴纳新三险的员工,2011年至2015年4月前,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住院和急诊医疗待遇方面,都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与缴纳城保的职工相比,参保新三险的员工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待遇医疗。

  

5、非城镇外来人员工伤待遇领取方式更多样

  

工伤保险方面,参加新三险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等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等,和参加城保的职工一样,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同的是,其中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享受,也可以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社保新三险过渡办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员工因收入很低无法支付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或者收入很高不能去参加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的情况,是上海市在社保地域城乡统筹衔接上一次新的尝试,对于其他省市在考虑农民工经济情况的前提下,切实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中,有借鉴意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答: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险法》,对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作了规定,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本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以下称《通知》)。

  

2、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p#分页标题#e#

  

5、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从事灵活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6、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么?

  

答:根据2001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相关规定,此次《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7、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何种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8、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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