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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1-29 来源:网络
(税务局通知,11月征期延迟!不会集中清缴社保!即日起,缴纳都按这个来!)
一、由于15号是周日,所以本月征期延迟一天,截止到本月的16号。11月征期:11月1日--11月16日。
二、确定了申报日期,接下来就要抄报税了!
金税盘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
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登录过程中自动联网进行上报汇总和清卡操作。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和金税盘抄报清卡不分先后顺序,征期内完成就可以。
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登录过程中自动联网进行上报汇总,提示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注意:只要金税盘发行成功,不管是否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发票是否已经读入,都需要进行抄报清卡工作!
官方答复: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虽然官方已经发声,但是之前对于社保缴纳不合规的企业,这个月开始,要合规起来了!特别是以下三种情况:
1、不按实际职工人数缴社保。
不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劝员工自动放弃社保等。其中《保险法》和《劳动法》都有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企业也要给员工交保险。
2、长期按照最低基数缴费或按岗位工资部分缴社保,不算奖金和绩效等。一般而言:
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基数缴纳;
②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之间,则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缴纳;
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基数,则按照最高基数缴纳。
(各地有差异的,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不给员工上全险,或者只交工伤保险等。
社保入税后,数据将由税务机关监管,企业财务报表中申报的工资、个税申报的工资与社保申报数据之间比对。如果发现企业异常,将被严查,将会面临补交、罚款、滞纳金等。
4、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列支成本,逃避缴纳社保!
尤其一些建筑、安保企业,常常大量采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其实这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社保划归税务征收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流程如下:
1、参保登记
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同步办理完成企业参保登记。企业通过社保、医保部门原渠道为其职工办理社保、医保参保登记。
2、应缴费额核定
企业按照原渠道按月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人员增加、减少等业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缴费额,生成缴费单据。
3、申报缴费
(一)缴费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者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目前在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款”以及“联行缴费”等缴费方式;办税服务厅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款”以及“POS机划款”等缴费方式。
特别提醒:参保单位自11月1日起,不要再将社保费汇款到社保经办机构的账户中。
(二)缴费凭证与缴费明细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查询缴费记录、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社保、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缴费记账信息查询和打印。
(三)费款补缴
企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按照社保、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缴纳费款。
4、费款退付
企业已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退费的,由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经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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