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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12-29 来源:网络
(医保问答系列)
一、参保登记
1.问: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参加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
(5)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20.问: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1.问:单位职工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
答: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需要职工本人单独申请办理。
22.问:参加职工医保后,待遇何时开启?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中断三个月以后恢复参保的,次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内首次参保,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后续保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
23.问:已参加了职工医保,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吗?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24.问: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吗?是否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为职工医保,转换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人员转为职工医保且正常缴费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5.问:未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可以。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26.问:未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可以到绍兴市内医保中心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27.问:未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代办的,则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8.问: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其中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可在就业地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29.问: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在缴费上有什么区别?
答:职工医保实行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医保采取按年缴费。两者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均不一样。
30.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去哪儿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绍兴市内户籍的申请人随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随带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或就业中心办理的就业登记证明,到绍兴市内医保中心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
31.问:参保人员死亡后,医保要怎么处理?
答:可由用人单位或近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医保终止业务,并清算个人账户。
32.问:因参保人员死亡,办理该人员职工医保终止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1)死亡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原件;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
(3)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需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
(4)死者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打入继承人账户的,需要提供继承相关证明);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3.问:如何查询打印个人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答:参保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申请办理:
①搜索“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点击“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登录”→“进入个人网厅”→“报表打印”→“个人缴费证明打印”→下载打印。
②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页面中间“参保服务”→点击“参保人员信息查询”→选择“查询月份”→“查询”。
34.问:浙江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有哪些途径申请办理?
答:参保人如需申请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先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医保中断业务,然后在转入地医保参保业务申请办理成功后申请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方式有: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并进入“浙里医保”→“参保服务”→“转移接续办理”模块→选择“转出地”和“转入地”并填写本人联系电话→确认提交。(申请成功后可以在“医疗保障专区”的“办事进度”模块中查询)。
35.问:浙江省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
答:参保人如需申请省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先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医保中断业务,然后在转入地医保参保业务申请办理成功后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开具“医保参保(合)凭证”→转入地(收到参保(合)凭证)核对信息后开具“联系函”→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再开具“信息表”→转入地收到“信息表”后做医保转入。
二、信息变更
36.问:因职工参保时姓名错误或改名后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如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绍兴市内医保中心或参保地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已在公安窗口申请“公民信息变更”一件事的,无需再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变更)。
(1)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如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改名的,则同时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37.问:参保人员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如代办人申请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征缴管理
38.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以省平工资为基数、按5.6%的比例进行缴纳。目前使用的省平工资为6594元,缴费标准为每月369.26元。
39.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要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不需要。每年新省平出台后,医保部门会根据省平工资的调整,自动调整缴费基数。
40.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途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采取银行签约代扣方式,按月度自动扣缴;也可通过支付宝缴款:支付宝首页直接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我为自己缴”或“我帮他人缴”→“去支付”。
41.问:灵活就业人员发生欠费如何补缴?
答:属于银行代扣代缴的,可在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金额;也可通过支付宝缴纳欠费,或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窗口进行补缴。
42.问:原在新昌县参保的职工,现流动就业至柯桥区,需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吗?
答:自2020年1月起,绍兴市域范围内无须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43.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待遇会受什么样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休
44.问: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45.问:参保人员到哪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
答:参保人员可随带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若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如固定工工龄、军龄、知青农龄),则需前往医保中心窗口办理。
46.问: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怎么办?
答:不足20年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月延续缴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省平工资的6.5%标准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不补足且又不再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停止享受。
47.问:办理医保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满规定条件,也不想继续补缴,可以参加别的医保吗?
答:这种情况下,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享受,但如符合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8.问: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退休时未申请办理医保一次性补缴,以后再提出医保一次性补缴允许吗?前期的缴费年限是否还可以算?
答: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次性补缴,可视为续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但已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人员,终止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无效。
49.问:参保职工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条件,本人也不想补缴,可以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吗?
答: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未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又不愿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的,经本人申请终止其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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