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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4-13 来源:网络
(社保“挂靠”靠谱吗?非深户能个人参保吗?个人参保流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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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小伙伴说
深圳人社局在核查社保挂靠的公司
已有深圳企业收到
深圳人社局核查通知信息及通知单
核查通知信息
人社局上门调查通知
据人社部官网消息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简称《办法》)
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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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相关公司的图片
“挂靠”社保是违法的
而且一旦中介卷款跑路
还可能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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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
九、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处罚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挂靠”不靠谱
请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人
以合法途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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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
2.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3.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
2.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3.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备注: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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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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