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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时间:2023-02-12 来源:网络
(后悔!当年退社保换钱,现在花再多钱也补缴不回来!)
今天文章开头,线人先介绍一位农民工的唏嘘故事。
他曾在深圳龙岗台资赐昱鞋业公司(下称“赐昱公司”)工作。在当年的“排队退社保”风潮中,他不顾众人苦劝,硬是将7年的社保缴费期归了零,拿到手1万元现金。后来,企业被强制参保,他又缴了8年。
2014年,他快到退休年龄了,只好又找企业苦苦求情,想把退掉的社保补缴回去,补5万、6万、8万?他都舍得!只是,按照现行法律,他没法再补缴回去。最终,他还是没能享受上养老保险待遇…
前阵子,线人在深圳组织了一场“工报圆桌”,邀请各方嘉宾讨论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讨论的全文见6月12日《南方工报》,也可长按并识别此进行阅读↓↓
这次讨论引起了各方关注。最近,省政协特聘委员陈青松、劳动法专家刘继承律师也联系线人,提出了他们对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宝贵建议。
陈青松
深圳百斯特电子有限公司HR经理
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
威水史
作为省政协农民工特聘委员,每年在省“两会”上,陈青松总是“抢麦”,为农民工的权益发声。
问题
后悔当初“退保换钱”了!
陈青松曾在赐昱公司任职工会副主席。文章开头的故事就是他告诉线人的。
建议
应允许农民工补上退缴的钱
陈青松认为,像那位赐昱前员工遇到的情况,当年退保是政府默许的,政府应为他们失去的年限负责。
对这类人,他们当年的缴费记录是可以查出的。“那可不可以让他们翻倍缴费补足当年退走的钱,然后让他们退休呢?他们明明为深圳贡献了15年,深圳应该让他们退休。”
对社保缴费15年的最低年限,陈青松认为:这是劳动者为一个地方做够贡献的证明,而不应该是一个社保费计发方面的“基数”。
“工人以前有缴费记录的,不管是退了养老保险还是没退,社保部门都应该给工人计算年限。而当年退的钱,社保部门可以出台一个计费公式,让工人按照公式把钱补上。”
问题
实在缴不够15年咋办?
还有这么一批农民工,要么是年龄稍大才来深圳打工的,要么当初是政府执法不严或因企业违法而迟缴、断缴养老保险费的,都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无法缴足15年年限。
建议
可阶梯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部门可以采取打折扣的办法让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缴足15年的,你每月领取养老金3000元,我只缴了7年,我每月领取养老金1500元”。陈青松说,按照这样阶梯性计算领取养老金,这部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同样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问题
有无当地户口,缴费双重标准
陈青松指出,社保缴纳的一个“潜规则”是,将“外地农民工”和具有深圳户籍的劳动者切分为两类缴费人员,从而有高低两种缴费标准的区别。在深圳,农民工一直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陈青松说,“如果工人觉得有问题,投诉到社保部门,就个案处理,要求企业补足差额。仅此而已,不会理会企业可能还有上千名员工也是这么缴费的。”
建议
深户和非深户缴费应一视同仁
“来了就是深圳人”,这是团深圳市委号召大家做志愿者提出的口号,还是“深圳十大观念”之一。陈青松提出,社保政策也应体现这个观念,实现“深户”和“非深户”应一视同仁缴费。
考虑到经济下行,足额缴费对于企业确有负担,可以采取温和的、过渡的方式,逐步提高缴费基数。
“比如深圳市规定,拥有深圳市户口的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我认为,首先让那些外地来深的农民工享受和深户人一样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可取的。”
刘继承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九届、十届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威水史
发生于2014年4月的东莞裕元鞋厂群体停工事件,工人们的核心诉求就是补缴社保。针对此,刘继承撰写了《尽快厘清并解决社会保险历史欠账问题,预防群体劳动纠纷》一文,曾获国家领导人批示。
问题
长期偏重经济带来社保欠账
刘继承指出,早期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过多给予企业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导致社保违法历史欠账普遍大量存在。
即使2011年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再次对此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不惜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过多给予企业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允许企业:
(1)按工资总额的较低比例甚至最低工资标准缴费;
(2)仅为部分员工缴费;
(3)仅缴纳部分险种等。
由此导致大量社保违法行为不但没有纠正甚至愈发严重,为群体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建议
应系统梳理评估欠账情况
刘继承建议系统梳理过往政策,评估社会保险历史欠账的数量、范围、影响,明确处理原则、步骤、计划,尽快就社会保险的历史欠账制定解决方案。
问题
法院长期拒绝处理社保争议
刘继承指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却对社保争议不予处理。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法则,任何争议最终都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法院和劳动仲裁委长期不处理社保争议,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行为普遍大量存在甚至成为常态等后果。员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权路径严重受阻。
建议
法院应当依法处理社保争议
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应当依法处理社保争议,确保职工维权司法途径畅通。“当下的问题当下解决,法律的问题法律解决。否则,法律问题就会演变为社会问题。”刘继承说。
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因此很难同时兼顾广覆盖和高标准。社保缴费多少主要取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如果缴费标准和比例过高且增幅过快,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倒闭。
刘继承建议,应立法将社保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脱钩,同时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扩大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生存空间。
采写|全媒体记者詹船海见习记者兰兵
编辑|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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